在台灣,一條法律要正式生效,不只是立法院通過立法加總統公佈就算,憲法第37條規定還需要一個重要的「第二個簽名」。這個簽名叫做「副署」,通常是行政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來簽。
你可以把它想成這樣:總統說:「這條法律公布了!」行政院長說:「好,我負責執行。」兩個人都點頭,法律才能真的開始用。
為什麼需要副署?因為法律公布後,是行政院在實際執行的。如果只有總統宣布,卻沒有人負責做,那就會變成「有規則、沒人管」。所以副署的意思就是:行政部門承諾:這條法律,我們會負責執行。
如果行政院長不副署,會怎樣?如果行政院長覺得這條法律「做起來很困難」或「有問題」,他可以選擇不副署。結果會造成法律卡住了,不能上路。因為憲法規定,沒有副署,法律就不能正式生效。這其實是一種很強的行政院表達「不同意」方式。
但是憲法主張權力分立,沒有立法或行政權誰比較大的設計,因此,如果行政院想引用憲法第37條,立法院(國會)可以發動一個叫做「不信任案」的程序,意思是:「我們不信任你當行政院長了。」
如果不信任案通過,行政院長可能要下台,或是總統解散國會,重新選舉,也就是把行政權跟立法權的爭執交給人民來決定誰對誰錯。這就像班上有爭執時,最後請全班投票一樣。
憲法這樣設計,是為了讓不同的權力互相提醒、互相制衡,而不是誰最大、誰最厲害。立法院負責監督行政院,行政院負責把法律真的執行好,大家分工合作,才不會亂來。
台灣真的發生過不副署嗎?其實在1990年代,當時的行政院長郝柏村曾經不副署一項人事任命命令。但那次也沒有引發更大的政治風暴。
簡單總結來說:
✅ 法律要生效,需要「總統公布+行政院長副署」
✅ 副署代表「我會負責執行」
✅ 不副署,法律就不能用
✅ 如果吵得太兇,最後可以交給人民決定
民主不是不吵架,而是就算吵架,也有規則可以解決。這樣,國家才不會亂成一鍋粥。
看更多:憲法是什麼?為什麼「違憲」的事情不能做?憲法跟民意、公投誰比較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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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 如果你是行政院長,發現一條法律「很難執行」,你會選擇副署還是不副署?為什麼?
- 文章中提到,最後可以把行政和立法的衝突交給人民決定。你覺得讓人民決定有什麼好處?會不會有困難?
- 在班級裡,如果班長和老師對一件事情意見不同,你覺得應該怎麼解決,才算是「民主又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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