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是什麼?在台灣是法律嗎?有規定哪些兒童的原則和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該公約於1989年11月20日由聯合國通過,並於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兒童權利公約》的適用範圍包括全球所有18歲以下的兒童。這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它跨足所有人權範疇,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各項權利。截至2022年,已有196個國家締約,絕大多數聯合國成員國均承認(或有條件承認),唯獨美國尚未加入。

在眾多國際人權公約之外,有必要制定《兒童權利公約》來額外保障兒童的權利的理由,包括了兒童是獨立的個體,並非父母或國家的財產,更非「不完整的人」;他們與其他人一樣,具有同等價值。儘管兒童需要成人的照顧,但兒童的意見卻經常被忽視,鮮少納入政策考慮之中。由於兒童沒有投票權,也無法參與政策制定,面對貧窮、醫療匱乏、營養、清潔食水、住屋及環境污染等問題時,他們比成人更為脆弱。各種社會調查均顯示,童年時期深刻影響一個人未來的發展,而個人的成長則會影響他們一生對社會的貢獻及社會的開支。

為了維護兒童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設立了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將兒童最佳利益置於優先考慮、確保兒童的生存及發展權利,以及保障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此外,公約還確立了四大基本原則,分別是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和受保護權利。這些原則旨在保障兒童的生存和全面發展,使其免受剝削、虐待或其他不良影響,同時確保兒童有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交生活。

《兒童權利公約》的條文還包括對政府的義務的詳細說明,要求締約國推廣和實施公約,並定期提交報告檢討公約的實施情況。在台灣,為了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於2014年頒布實施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從2014年11月20日開始生效。法律明文指出為了實施該公約,保障並促進兒童及少年的權利,條文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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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你認為《兒童權利公約》中提到的四大基本原則(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和受保護權利)中,哪一個對你來說最重要呢?為什麼呢?可以分享一下你的想法。
  2. 兒童權利公約是為了保障全球18歲以下的兒童在各方面的權利。你認為在你的生活中,有哪些權利是最重要的,或者有哪些權利可能需要更多的關注和保護呢?
  3. 文章中提到兒童在社會中面臨一些挑戰,例如兒童的意見經常被忽視,也很少被納入政策考慮之中。你覺得學校和社會應該如何更好地聆聽和重視兒童的聲音,以確保你們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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