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監督條例討論再現,兩岸監督條例是什麼意思?全名為何?有條文通過了嗎?

近來有關於要再討論「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意見,這個所謂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什麼?

從2008年起,中國與台灣曾經簽過很多協議,包括經貿、金融、交通、社會、衛生及司法互助各層面。但是在2013年的時候出了一個問題,當時雙方政府依照之前通過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就是ECFA,想簽一個新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也就是服貿。

講的白話一點,是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互承諾開放及保障對方服務業到自己境內經營的協議,包括跨境提供服務、境外消費、商業據點等;說的更簡單一點,台灣民眾可以跨境購買中國的服務,中國資金可以來台灣以任何形式設立服務據點、開店、開公司等等,在投資金額到達一定比例時可引進中國管理階層員工。

但是這個在2013年簽訂之後,2014年引發台灣社會非常大的反彈,當時的台灣執政政府並沒有事先公開透明的與民眾討論或說明,民眾擔心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經濟可能沒好處,因此造成了太陽花學運的發生。

而太陽花學運的主要訴求之一,就是要禁止政府在缺乏民意支持時還要與中國硬簽什麼合作協議。而解決這個問題的方式,就是提出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這個概念,簡單來說,要求立法,使台灣跟中國簽訂的各項協議能獲得國會與全民的監督與參與。

不過,這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一直無法在立法院通過,先後一共提過八個版本,立委們連法案之後要叫什麼名字都沒有共識。於是在2016年時,台灣政府決定乾脆不要立這個法,而是把打算要做的事情透過修改別的法律來達成,在2019年通過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增訂第5之3條,訂出了之後台灣與中國要簽訂協議的規範條文。

根據修法內容,兩岸協商簽署政治類協議,從開始談就需要很高的門檻,要求行政院在90天前就要先提說明報告,之後「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談完之後,除了要在立法院取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外,接著要再由人民決定,辦理要不要同意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這樣才算通過。

等於讓台灣要跟中國簽署政治類協議時(服貿就算),要比照修憲程序,再加上公投程序,以落實談判受到國會監督及人民參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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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你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理解是什麼?為什麼有人認為這條法律很重要?
  2. 了解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歷史,你認為這個法律的提出是源於什麼樣的社會背景或事件?為什麼在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後,有人開始強烈呼籲立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3. 根據修法內容,簽署兩岸協議的程序變得更加嚴格,需要經過立法院的審議和全國性的公民投票。你覺得這樣的程序設計對於國家的發展和民眾權益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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