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從1981年開始施行「國家賠償法」,考量現今環境跟以前已有重大改變,行政院通過修正案,把原本的17條改為到43條,包括放寬司法官國賠的門檻。
所謂的國家賠償(state compensation),是指因為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或者是公有之公共措施,導致人民之權利受損時,可向該公務員或公有公共措施所屬之公務單位請求之賠償。
法務部說明,此次修正分為「精進機關作為」以及「保障人民權益」兩部份,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的定義,讓法律適用更明確。
其次,增訂計算時間的方式,也增訂賠償義務機關認定,避免因民眾於不知應向哪一個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而產生程序上的勞費。
法務部期盼完成立法後,讓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更加完備,以彰憲政法治與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的決心。
(Photo:行政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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