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林姓男子以Facebook、LINE等通訊軟體,誘騙81名未成年少女拍不雅照,還約少女到飯店猥褻。二審認定他構成83罪,總計宣告高達106年10月刑期。
林男明知81名被害人,均是未成年的兒童、少女,以通訊軟體使用他人照片或偽裝女性等方式,引誘這81名被害人自拍裸露照片或影片給他。
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接續犯論罪,判刑3年,另猥褻少女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審理後,全數加重改判,共82罪分別判1年2月及1年4月不等刑期,總計宣告高達106年10月的刑期。
不過,依照法律,有期徒刑不管每一罪加起來到最後有多少,實際執行刑,依法最重只有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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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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