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會計法修正三讀通過,那是什麼?

立法院會處理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最後表決通過修正動議,三讀修正通過,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國務機要費又是什麼?

國務機要費,是中華民國總統府因應執行業務需要,並核定國務機密相關案件所需之費用,國務機要費是讓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行使職權相關必要之費用,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費用。

費用審核權和其他機關一樣,是由其內部的主計部門,即總統府會計室所負責,主計處說「國務機要費,具有機密費、機要費、特別費等多重性質」。

這件事會引起軒然大波,主要是因為,這是當年用來起訴前總統陳水扁的主要理由。認為前總統陳水扁利用國務機要費的性質,使用假發票等報帳,從中取得不當利益約一千多萬。整個國務機要費案纏訟超過15年,前總統陳水扁日前還召開記者會,公布國務機要費金流,並強調自己「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沒有不法所得」。

事實上,在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之後,全台灣各縣市或其他單位首長,也都開始遭追查特別費有無違法使用,而儘管存在許多發票報帳問題,但除了陳水扁,沒有其他官員遭起訴。

2011年5月,當時立法院通過會計法修正案,將政府首長特別費事件中以假發票報帳的行為除罪化,但沒有涵蓋民意代表及大學教授。所以後來導致部份民意代表與大學教授,因為使用假發票報帳,而被關入牢獄。

國務機要費的由來,可追溯至民國40、50年代,當時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2筆,60年代則合併稱為「機要費」,顯見「機要費」與「特別費」的性質相同。立法院認為,既然「特別費」都無罪,「機要費」如果性質相同,則也應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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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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