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宣佈特赦韓豫平、張淯森,特赦意思是什麼?跟大赦有什麼不同?

前少將韓豫平、行政士張淯森,被控挪用加菜金遭判刑確定,2人都獲總統蔡英文特赦,總統府說明,蔡總統感念國軍官士兵保家衛國的貢獻,以及國軍眷屬的奉獻,考量本案情節的特殊性決定特赦,盼國人同胞支持恪盡職守的國軍。那麼,特赦是什麼意思呢?

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罰,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中國在宋代以前即存在特赦,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

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紀錄上還是有罪,只是免去處罰。

以中華民國來說,憲法第40條明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法也規定「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

「特赦」與「大赦」不同,依赦免法規定,「大赦」是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也就是說,若總統行使「大赦」,不追訴、也不執行特定罪行的刑罰。而特赦,顧名思義,乃特別赦免,係針對「個案」。

不過,我國法律也規定,特赦有例外情況,是也可以赦免特定人的罪名跟刑罰,也就是這個被特赦的人不用服刑也不會留下罪名記錄,以這次的前少將韓豫平、行政士張淯森案件來說,就是這一種。另外,「大赦」的效力雖然大於「特赦」,不過,中華民國自行憲以來,並未有總統行使大赦職權。

看更多:行政院版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對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是什麼意思?

(Photo:總統府發言人 粉絲專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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