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的院際協調權(院際調解權)是什麼?來源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最近因為立法委員修法擴大自身權力,監察院出來說有權力重疊、違背憲政秩序疑慮,因此媒體討論總統是否會行使他的院際調解權(也稱院際協調權),究竟這個院際協調權是什麼呢?

其實,這是我國憲法明定賦予總統的權力,在第44條明白表示「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這是在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之下所獨有的設計,目的是為化解各院可能產生之摩擦衝突,乃授權總統以國家元首的身份出面調解。

在中華民國歷史上曾經動用過,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條並沒有賦予總統調解任何法律拘束力,甚至相關的五院院長也可以自己拒絕參加調解。最多只是一個輔助性讓總統可以出來開一個沒有強制力的協商討論會議而已。這也是因為在權力分立的民主基礎上,總統並不是以往封建時期的皇帝,行政權並不能凌駕於其他四權之上。

(Photo:總統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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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你覺得為什麼要在憲法中設計出「院際協調權」這樣的機制呢?這樣的設計有什麼好處和壞處?
  2. 總統召集五院院長進行協商解決爭執時,雖然沒有法律拘束力,但你認為這樣的會議仍然有什麼樣的重要性和意義?
  3. 如果你是五院之一的院長,你會如何看待總統召集的協商會議?你會參加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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