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除了可以投票選舉總統等民意代表之外之外,還有一種叫做「複決權」的特別權利,可以讓人民自己來決定法律要不要通過,台灣的「複決權」是人民的四種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一,屬於直接民權,主要用於防止代議政治的弊端,讓人民能直接管理法律或政策。!
那什麼是複決權呢?簡單來說,就是當立法院決定要改變或訂立一條法律、或是改憲法,還有政府想要制定政策決定以後做事的大方向後,人民可以透過公民投票來說「我同意」或「我不同意」。這有點像老師要改班規,但你們全班可以投票決定要不要同意老師的做法,是不是很有參與感?
複決投票只有18歲以上的人可以參加這種「公民投票」,如果大家投出來的「同意票」超過規定的人數,這個法律才會成立。
想要發起一場「複決權」公投,不能說「我今天想公投就公投」,要經過兩個步驟:一、先找一群人提議,這群人數要達到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萬分之一以上」(0.01%,約1879人左右),才能正式提出公民投票案供主管機關審核。。
在主管機關通過提案後,進入連署階段,連署人數需達到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以上」(約28萬人),才能使公民投票案成立並進入投票階段。
就像是你要開班會,不能只有你一個人說要開,還要有很多同學一起贊成,老師才會幫你開班會討論。
進入複決公投後,有效同意票數必須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有效同意票數必須達到全體投票權人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25%),才能算是通過。但憲法修正案複決門檻更高,須超過選舉人總數半數同意才算通過,是另一種嚴格標準。
若有效同意票未達門檻,或有效同意票不多於不同意票,則公投案不通過。
複決權的重要性在於可以防止立法委員做出不符合人民想法的決定。我們不是把所有事情都丟給他們就好,我們還有機會自己說出我們的意見,這叫「直接民主」,自己來參與國家大事!
像2018年,大家有一次投票,就是在決定一條有關「電業法」的法律要不要繼續存在,那次就是一個「複決權」的真實例子!
總結一句話,複決權就是人民自己決定法律要不要通過的超級投票權,讓我們有機會自己說YES or NO!法律不是說定就定,有時候,人民也能舉起手說:「我有話要說!」是不是很帥?
看更多:立法院提的譴責案有什麼實質作用?有法律強制力嗎?對民主運作有什麼好處、壞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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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 你覺得為什麼要讓人民有機會自己投票決定法律,而不是都交給立法委員決定就好?
- 如果你有機會參加一場公民投票,你最希望投票決定什麼事情?為什麼?
- 假如你想讓班上改一條班規,你會怎麼說服大家一起支持你的想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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