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姓男子持刀刺死,一審以鄭男無辨識違法能力,判決無罪;二審則認定辨識力及控制力未完全喪失,改判刑17年,監護5年,最高法院今天定讞。
有俗話說殺人償命,為什麼這個兇手不被判死刑呢?
理由是這樣的,現代的法律,基礎都建立在「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個概念。針對造成損害的大小不同,有些行為是人不小心犯錯,也要處罰,這種叫做「過失」;有些是因為損害的可能很大,所以即使沒成功,也要處罰,這叫做「未遂」,但不管是哪一種,都建立在是人自己決定自己的行為這一點上。
那如果人當時處在一個無法決定或不清楚自己在做什麼事情的情況,處罰就會減輕或者不罰。
以這個案件而言,最高法院認為,兇在行為時,自己的辨識力跟控制都因為思覺失調症而受到影響,所以減輕了他的處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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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 你曾經因為不小心做錯事,而被處罰過嗎?你覺得公不公平?為什麼?
- 考試考不好被處罰,你覺得是你自己造成的結果,還是你不小心的結果?為什麼?
- 如果你在路上因為沒注意到紅綠燈,而被處罰,你覺得公不公平?為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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