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即將在12月中舉行四大公投,公投,就是公民投票,是民主國家中直接民意的展現,但是「民意」是不是就是最大呢?跟憲法比較起來,又是誰的效力比較大呢?
所謂憲法,是一個主權國家、政治實體或地區的最基本法律,有些地方也叫做基本法。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也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
但是憲法並不是憑空出現的,最早是是西方國家在歷史的演進中,逐漸出現人民不希望自己不能當自己的主人,不想要只有國王或皇帝可以決定人民生死,於是產生要求人民主權跟反抗王權時,產生出來的一種法律。希望透過制定這樣的法律,來限制國家或國王、皇帝的權力,讓人民可以受到法律的保障,不再是「別人」說了算,而是要「限制國家權力,以保障人民權利」,國家的主人不是國王或皇帝,而是人民,並且用法律來確保這件事。
所有其他的法律如果跟憲法矛盾,都屬於無效。而相比其他的法律,憲法的修改難度也更高,而在我國,設立了大法官會議來針對大家不了解或混淆的時候,對憲法提出解釋,就是大法官釋憲,這跟憲法有同等的效力。
那麼,回到公投,我國的公投,由公投法規範,公投法不是憲法,所以公投法的地位就先低於憲法。其次,公投法規定了公投有效的範圍: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這其中就不包括「修改憲法」,所以公民投票的效力除了不能比憲法大之外,也不能公民投票來修改憲法。或許有人還要問,民意不就是民主國家的最高原則嗎,怎麼還有比民意更大的?那是因為,民意其實並不是民主國家的最高原則,民主國家的最高原則,是「國家是人民的,保障人民權利」,即使是多數人的民意,也不能違背這一點,舉例來說,如果一群人覺得很討厭一個別人,就投票想把他從社區裡自己的房子裡趕出去,民意可能是多數,但做的事情完全沒有保障人民權利,反而變成一種霸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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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 查查看,哪些人有資格參加這次的公民投票。
- 想想看,如果家裡有四個小孩,還有爸爸跟媽媽,四個小孩投票要爸爸媽媽搬出去,有沒有用呢?為什麼?
- 想想看,如果班上有20個學生,投票想把某一個同學趕走不能繼續留在這一班,有沒有效?為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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