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台灣同婚專法過關後,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但在收養權利上仍有部分權利與異性戀者不同,依照現行收養規定,單身同志可以收養小孩,但結婚後,養子女卻無法被同性配偶收養,在法律上只能是陌生人。
因此有同性配偶提起訴訟,法院近日裁定許可「收養聲請」,正式代表全台第一個同志雙親無血緣收養家庭誕生。
雖然同婚專法第20條有規定「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收養相關規定,但參照立法理由「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養子女的權益也應該要被納入,與親生子女擁有相同保障。
不過,法院這個裁定的效果只對訴訟的當事人成立,沒有通案的法律效力,要想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還是只能透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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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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