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利用盜版?行政院著作權法與商標法修法,滿足這三個條件預計改列公訴罪!

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相關修法,民眾若為銷售、營利,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損失等3要件,擬改列公訴罪,希望能有助於未來與CPTPP的加入。

台灣現行的著作權法,除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為公訴罪外,其他侵害行為為告訴乃論,這與CPTPP有落差。

修法後把民眾若利用光碟、磁碟、隨身碟,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或意圖營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重製物而散布,抑或公開傳輸相關著作的行為,若符合3要件,將列為公訴罪。

3要件分別為,屬有償提供的著作、全部原樣利用,即百分之百複製,以及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100萬元以上損害。舉例來說,民眾若未經同意,將院線片電影複製販賣,或是將院線片直接傳輸至網路,且構成權利人100萬以上損失,就符合公訴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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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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