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性騷擾學生最輕只要停聘6月可任教,立委呼籲修法淘汰不適任教師

有這樣一個案件,某國中教師長期對學生情感試探、性騷擾,但僅面臨停聘6個月、記大過處分,仍可任教;有立委表示應修法補起不足之處,改善教評會申訴制度等。

人本教育基金會與立委召開記者會,就提出上面那個某國中教師從2019年起違反專業倫理,對多名學生進行情感試探、性暗示及性騷擾,包括步行牽手等,且在情人節當天,雖遭學生拒絕,仍把巧克力放到學生鉛筆盒中,還對學生說「我很喜歡」、「(我)住在你心裡」等,雖然這名教師已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做出決議,一案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另一案則是性騷擾屬實。

然而,現制對「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的解聘門檻,未有具體指引或準則,使得該師雖嚴重違背倫理行為,仍僅面臨終局停聘6個月或記過,很快就能回到校園繼續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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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行教師法規定,如果教師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教師會面臨「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或「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6個月到3年)」的處分。

目前校園性別事件難以淘汰不適任教師的法制面問題,包括有在性平會調查時,申請人及行為人是兩造當事人,若對性平會決議不服,都能提出申復,但進到教評會審議,只有教師可以對教評會決議不服提出救濟等,這讓被害人在評審委員會中無法出聲,不能有意見,完全缺乏救濟地位。

看更多:立法院三讀通過規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需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或侵犯兒少前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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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跟老師、同學公開討論哪些人可以用哪些方式碰觸你的身體?
  2. 如果有家人、老師或同學,用你不喜歡的方式碰你的身體或對你說話,你會怎麼辦?
  3. 如果你知道有不好的事情,卻沒有告訴能解決的人,你覺得那件事情跟你有關係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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