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的「聯合行為」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例子可以說明?

「聯合行為」這個詞,出現在公平交易法裡面,用簡單的白話說法來說,如果事業或公司之間,跟其他同一行業的公司藉由各種方式達成同意聯合在一起,來決定販賣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數量、跟誰做生意等等,而且可以影響到市場功能的行為,就叫做聯合行為。

而且,這個所謂的互相同意,不需要有簽合約之類的情況,只要被認定有這樣的行為或行為有這樣的效果,就算是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其實就是規定競爭的競爭法(competition law);在日本叫做獨佔禁止法,在美國稱為反托拉斯法,在中國大陸與俄羅斯稱為反壟斷法,是一種法律,透過規範企業的反競爭行為,以達成促進或維持市場競爭之目標。

這種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市場有一定的競爭而存在。因為如果不這樣做,假設某個行業的廠商聯合起來,就可以操縱商品價格,對人民的生活產生重大的影響。舉例來說,一般情況下,米跟牛奶都因為等級不同有不同的市場價格,假如台灣有賣米或賣牛奶的廠商決定聯合起來,決定米一公斤至少要賣一萬塊,一瓶牛奶至少要賣五百塊,會大幅影響消費者的生活;同時也可能導致其他的廠商沒有辦法做這個生意,比如說如果台灣賣牛奶的廠商,為了不讓其他新的廠商跑來競爭,故意聯合起來賣的非常便宜,讓新廠商沒辦法做生意賺錢。

這種聯合起來的行為就是聯合行為。值得注意的是,這不一定要真的有聯合,假設台灣只有兩家計程車公司,本來是公平競爭,但甲公司決定要把乙公司買下來,讓整個市場只剩下一家計程車公司,這也會被認為是有壟斷的意義,算是聯合行為。

看更多:故意送人罐頭塔、花籃或花圈會不會構成恐嚇?法律實際上這樣判!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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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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