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副總統克莉絲蒂娜.費南德茲(Cristina Fernandez de Kirchner)被判貪污罪,面臨6年徒刑與褫奪公權終身。這個「褫奪公權」,是拿走她的什麼權利?什麼事情變得不能做?
每個國家對於褫奪公權的規定不太一樣,以中華民國台灣為例,其實對於什麼是「公權」,也是有改過的。在最早的中華民國刑法中,把公權定義為:「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二. 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三. 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就是不能當公務員,不能競選公職,連投票等四種權利都被禁止。
不過,在民國107年(2018年),刑法修正後,褫奪公權就改成只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投票等權利就不再禁止。
另外,褫奪公權也有時間的概念,依照刑法的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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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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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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