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也稱合憲性審查,是指基於權力制衡原則,由釋憲機關判斷命令、法律或者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
憲法,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法律,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同時,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一個國家內其他的法律如果跟憲法產生矛盾時,都是無效。
而一般國家的法律制度,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通常會設計上訴制度,一定程度以上的犯罪,更是設計強制上訴。就是不希望在判決的時候出現錯誤,因此給予當事人可以再往上一級申訴的權利。又或者像是死刑這種無法恢復的處罰,台灣直接規定一定要強制上訴到三審。
所謂的「裁判憲法審查」,就是指人民對於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能夠上訴的次數跟程序都已經用完了,如認為其受法院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有牴觸憲法的情形,可以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裁判違憲。說的更簡單,就是在用盡所有上訴程序後,還可以向憲法法庭申請,看這個判決適用的法律有沒有違反憲法。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僅能就人民受法院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審查有無違憲,並無法處理各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是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的情形。換句話說,只有適用法律有沒有違憲的問題,但如果法律條文本身沒有違憲,但之前的判決有誤用或誤解,都不算違憲。
憲法訴訟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大法官從現行的法令憲法審查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審查,是人民基本權保障的大躍進。
裁判憲法審查並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救濟制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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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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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想看,如果班上有20個學生,投票想把某一個同學趕走不能繼續留在這一班,有沒有效?為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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