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行政院通令各部會,停止適用或援用中國大陸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此舉是因為一宗引起社會討論的案件。該案涉及一名中國籍男子於民國107年來台單車環島,在高雄路竹區被路燈觸電身亡。該男子的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法院一、二審判決高雄市政府需賠償463萬元。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此判決是經由向法務部和陸委會函詢後得出的結論,函中回覆表示「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因此適用國家賠償法來賠償。

行政院指出,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台灣人民和中國大陸人民僅以戶籍地區來定義。然而,在該條例實施期間,有些機關曾根據解釋函令的方式認定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或人民),並賦予他們與中華民國國民相等的權利和義務。

政院指出,兩岸條例已經施行30多年,明確了兩岸互不隸屬的現況和既有事實,中國大陸人民和中華民國國民明顯有所區別。

為了區分兩岸國民的差異,政院舉例提到,民國89年國籍法修法已將「中國人」這一用詞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指的是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或在台灣地區無戶籍的國民。這些法律明確了中華民國國民的範圍。

政院表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也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因此他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和義務。兩岸條例並未規定國籍的取得或國民身份的認定,因此應該根據其他相關法律來做判斷,而不應該直接使用函釋替代法律,這樣的做法既不合時宜,也可能存在問題。

看更多:美國支持台灣參與聯合國,稱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遭誤用,那是什麼?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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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你認為一個國家應該如何定義國民身份?為什麼?
  2. 當法律和函釋之間產生衝突時,你覺得應該以哪一個為準?為什麼?你覺得函釋可以取代法律的角色嗎?
  3.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依據函釋的結果判決賠償,但政府隨後通令停止適用該函釋。你認為這樣的情況是否公平?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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