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訂選罷法與總統和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增修的排黑條款旨在建立優質選舉環境,避免黑金等不正當因素介入選舉。從2024年開始,第16任總統、副總統以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都將按照新法規進行。新法明確指出,任何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的罪行,以及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槍砲和洗錢等惡行,並經有罪判決確定的人,將終身禁止參選。
內政部表示,社會各界對於擁有公共資源分配權力的公職人員有更高的期望和要求。因此,修訂法律將規範那些曾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和資助,從事刺探、蒐集和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組織發展等違背國家忠誠義務的人。同樣地,對於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和槍砲、違法洗錢、涉犯刑法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的人,以及犯下本刑7年以上並判刑10年以上確定的罪犯,將來都不得參選公職。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刑期超過10年的判決尚未定讞,同樣不得參選。
同時,修訂法律還增加了有關大眾傳播媒體的條文,禁止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法律還規定,在競選和罷免活動期間刊播的廣告必須明確列明刊播者、出資者和其他相關資訊。
此外,修訂法律特別增訂了關於深偽影音的即時處置規定。從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到投票日前1天止,候選人發現自己的深偽影音在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上散播時,可以提供警察機關的鑑識資料,要求相關業者在2天內停播、限制瀏覽或移除該影音。對於以散播深偽影音方式犯選舉誹謗罪的人,可處以最高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營利者的刑罰則會加重一半。
新法的三讀條文明確指出,曾犯上述罪行並經有罪判決確定,即使受到緩刑宣告的人也一樣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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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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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 修訂的選罷法與總統和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的排黑條款旨在建立優質選舉環境,避免不正當因素介入選舉。你認為為什麼建立優質選舉環境很重要?你認為選舉應該具備哪些特點和價值觀?
- 根據修訂法律,哪些行為和罪行會使一個人終身禁止參選公職?你覺得這些規定合理嗎?為什麼?
- 修訂法律增加了有關大眾傳播媒體的條文,禁止接受特定委託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這樣的規定對於選舉過程和公眾訊息有何影響?你認為大眾傳播媒體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以確保公正、透明和準確的選舉資訊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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