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後的礦業法,明確規定新的礦業用地若位於原住民土地上,業者必須在核定前進行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同意;而尚未進行諮商同意的現有礦業用地,則必須在新法施行後的一年內進行諮商,否則將被廢止。
此次礦業法的修正共包含六大重點,包括刪除霸王條款、增訂停止採礦條件、補辦環境評估、跨部會審核機制、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指引,以及回饋機制。
現行的礦業法規定,政府對於礦業公司延長礦權申請傾向原則性核准,若申請被駁回,業者還可要求賠償。此外,若當地居民反對礦業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礦業公司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並提供地價、租金或補償等方式,待主管機關審查後再行核准,此即為所謂的霸王條款。
修法三讀通過後,相關條文將刪除上述偏向業者的霸王條款,不再採取原則性核准的方式。
而在當地居民不同意業者使用土地的情況下,新條文規定,除非出於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影響的原因,主管機關只有在業者支付一定對價後,且在一定期限內使用一定範圍的土地時,業者才能使用該土地。若未獲得同意或過程延遲,業者將被要求停工。
此次修法也納入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指引,如果新的礦業用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部落或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上,礦業權人必須在礦業用地核定前進行原住民諮商並獲得同意;而對於現有的礦業用地尚未進行原住民諮商同意者,則需要在新法施行後的一年內進行諮商同意。若未進行諮商,該礦業用地將被廢止,並要求停工。
此外,對於未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且面積大於2公頃的礦業用地,如果在近五年內的年平均產量超過5萬噸,或者位於保安林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則必須在新法施行後的三年內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若近五年內的年平均產量不足5萬噸,且非位於保安林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則必須在新法施行後的五年內進行符合規定的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出應對策略。
另外還新增了回饋機制,要求主管機關從所收取的礦產權利金中撥出一部分作為回饋措施所需的經費。回饋措施主要針對礦場附近的居民,並將部分費用提供給礦場附近的村里、鄉鎮縣市等行政機關,以支援執行相關回饋業務的經費。
修法三讀通過後,台灣在環境永續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希望透過這次的修法,台灣美麗的山林環境、原住民族部落和礦業業者之間能夠重建平衡的關係,並共同邁向永續發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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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facebook.com/tsaiingwen)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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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 礦業法修正後的諮商同意機制對原住民和環境的保護有何重要性?
- 修法後對於現有礦業用地的諮商同意要求,你認為這樣的規定有助於解決哪些問題?你認為這對當地居民和礦業業者的關係有什麼影響?
- 回饋機制被納入修法後,你覺得這樣的措施對礦場附近的居民和行政機關有何意義?你能想到一些可能的回饋措施,以支援礦場附近的社區發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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