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參議院通過核電機組可實質延役修法,鬆綁從2011年福島核子事故後規定的服役60年上限。
日本修法前的原子爐等規制法規定,核電機組原則服役40年,若獲原子力規制委員會(類似台灣的原子能委員會)許可的話,最長可延役20年,總計最長服役年限60年。這項規定是在日本2011年發生福島第一核電廠核子事故後,當時在野、現在執政的自民黨與公明黨都同意下通過。
參議院這次通過修正5法,分別是電氣事業法、原子爐等規制法、原子力基本法、用過核燃料再處理法,及可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
修法將核電機組因接受審查、法院命令及行政指導等造成的停機時間排除在服役年限內,因此未來核電機組實質服役年限有可能超過60年。
修法也規定核電機組從服役起算30年後,每10年內必須確認機器及設備老舊狀況並制訂管理計畫,且須獲原子力規制委員會批准。修法還明確規定將活用核電廠達成穩定供電及實現脫碳社會。
這項修法在日本參議院通過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和爭議。支持者認為,延長核電機組服役年限可以增加電力供應穩定性,同時減少對非核能源的依賴。此外,他們認為在適當的管理和監督下,核電技術是安全可靠的。然而,反對者則擔憂核電機組延長服役可能帶來更大的安全風險,並提出了核廢料處理和核災應對等問題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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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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