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日前做出了一項轟動社會的裁決,推翻了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在招生政策中一定程度上考量種族因素的做法,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憲法,對持續數十年並強化非裔美國人和其他少數族群的教育機會產生了嚴重影響。這起訴訟主要由促進亞裔學生族群權益團體提起,他們認為大學招生對非裔和拉丁裔學生的優惠使得亞裔學生更難進入頂尖學府。
「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政策起源於1960年代晚期的民權運動,旨在解決美國高等教育中長期存在的歧視問題。多年來,許多學校一直實施這種政策,以增加非裔和拉丁裔學生的比例。
多數法官在意見中表示,雖然積極平權措施的初衷是良善的,但它不應該永遠持續下去。「對學生的評估標準應該基於他們個人的經歷,而不是種族」。認為學院和大學不應將種族列為招生考慮因素之一。
這項裁決對擴大招生和雇用多元性的努力產生了嚴重打擊。保守派對這項裁決表示歡迎,而進步派則強烈批評。
在對真正平等的定義上,美國大法官分成兩派。一方認為法律應該用來減少根深蒂固的不平等,而另一方堅持認為美國憲法不應以膚色作為考量。前者認為現實社會存在著種族不平等的現象,在經濟等各個方面都有體現,例如某些種族可能普遍在現實上經濟情況較差。因此,大學對這些可能處於較弱勢的族群提供一定名額的保障,被視為促進平等的措施。
然而,後者則強烈捍衛憲法禁止對種族進行差別待遇的概念,無論這種待遇的目的是什麼。
無庸置疑,這兩派都強烈反對種族主義,但他們對真正的種族平等卻得出了相反的結論。隨著時代的發展,關於這一問題的討論也持續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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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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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 你對積極平權措施的政策有什麼看法?你認為這種政策能否解決長期存在的歧視問題?為什麼?
- 在進行招生時,你認為大學應該考慮哪些因素?是否應該將種族列為其中之一?為什麼?
- 在你的理解中,什麼是真正的種族平等?你覺得應該如何達到這樣的平等?請提出你的見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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