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最近召開會議,通過了第11屆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最高金額。或許你對於台灣的競選經費有所疑惑,究竟它是如何訂定的呢?事實上,這個最高金額是根據選罷法的規定所設定,適用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而且這些金額會在選舉公告時一併公布。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第2項第1款的規定,立法委員選舉的最高經費金額計算方式為,將各個選舉區應選名額除以選舉區人口總數的70%,再將結果乘以基本金額30元,最後再加上一個固定金額。這個所謂的固定金額在法律中已經被明確規定,對於立法委員選舉,這個固定金額為1000萬元。至於選舉區人口總數的計算,則是根據選罷法條第5項的規定,是指投票月前的第六個月的最後一天,該選舉區的戶籍統計人口總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1條:
1.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2.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3.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
4.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5.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6.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於補選時,指各該選舉區之原應選名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選罷法中的這些金額規定並不包含超過最高經費金額的處罰規定。在選罷法早期立法時,曾經對於超過最高經費金額的候選人設有相應的罰則,包括罰款新臺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但在2007年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中,這些罰則條款被刪除,因此目前並無處罰超過最高經費金額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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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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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 你對於台灣選舉中的競選經費有何看法?你認為訂定最高金額是有必要的嗎?為什麼?
- 如果你要訂定競選經費的規則,你會有什麼建議?
- 文中提到在2007年修正時刪除了對於超過最高經費金額的罰則規定,你對這個決定有何看法?你認為是否應該有處罰規定,以確保候選人遵守經費限制?為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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