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0公里就算嚴重超速危險駕駛,新制上路北市扣牌大增4.8倍,危險駕駛行為還有哪些?

修訂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自6月30日生效,對於超速行駛的嚴懲力度更加強化。根據修正條例,只要行車速度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即可面臨最高新台幣3萬6000元罰鍰,同時將被吊扣汽機車牌照長達6個月。

新制上路4個月來,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統計數據顯示,已有2613宗車輛因超速40公里以上被舉發,須面臨牌照吊扣,平均每月達653宗,相較於修法前增加了4.8倍。此舉顯示修法的確有效提升了交通管理的嚴謹程度。

在新制的危險駕駛罰則方面,將嚴重超速的定義由原先的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調整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即屬違規,並將罰鍰上限從新台幣24,000元提高至36,000元。同時,危險駕駛的態樣也擴大至高速公路上的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行為。另外,當有法定要負刑責的情況時,罰鍰可依法加重至原先的二分之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所涵蓋的違規行為包括: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此外,除了金錢上的罰款,違規者至少都將面臨車牌照被吊扣長達六個月的處罰。交通裁決所呼籲民眾,被開罰的情況下務必依法繳送牌照執行吊扣,以免車牌被註銷。同時,提醒所有用路人要小心駕駛,遵守道路速限,做到減速慢行,以維護自身安全同時保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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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根據文章,新的交通法規強化了對超速的懲罰,請問你們對這樣的修訂有什麼看法?你們認為這樣的措施對於道路安全有助益嗎?為什麼?
  2. 文章提到,新法規實施4個月來,超速被舉發的次數增加了4.8倍,你們覺得這樣的數據背後可能有什麼原因?
  3. 新法規不僅針對超速做了修改,也對危險駕駛罰則進行了調整,例如將罰鍰上限提高。你們覺得這樣的調整是否足夠嚴格?還有,對於違規者除了罰款之外,還有其他應該要面對的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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