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詢問是什麼意思?時間是幾點開始算?可以拒絕夜間詢問嗎?

在閱讀新聞時,有時會看到民眾或被告關於自身是否有拒絕夜間詢問的問題,到底幾點開始算呢?

其實,這都是刑事訴訟法裡面對於訴訟雙方權益與程序的明列規定,首先,究竟幾點算是夜間詢問的「夜間」,依照是誰在詢問,有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93之5規定「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可以看到這邊是指法院在決定要不要准許羈押時,詢問被告的時候,有深夜能不能詢問的限制,這邊的深夜,在第93條之6規定「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也就是晚上11點到隔天早上8點之間的時間。

此外,在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提到「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時,在103-3條之3提到,「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這裡是指司法警察,意思是司法警察在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除非有符合例外情況,否則,不能在日落後與日出前的時間詢問。

上面兩個部份都不包括檢察官的詢問。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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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為什麼法律要規定在特定的夜間時間不能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這樣的規定有什麼好處或缺點呢?
  2. 如果我們把這些法律規定用在其他日常生活情境中,例如學校的紀律規定,你認為哪些情況下應該有類似的「夜間保護」?這樣的規定在學校會怎樣影響學生的生活?
  3. 為什麼法律要規定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需要有特殊的理由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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