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政府出現稅收比預期多,或社會上有人主張普發現金時,常會出現一個問題:立法院能不能決定發錢給民眾?立法委員只要表決通過,就可以要求政府把錢匯進大家的帳戶嗎?
答案是,立法院確實有審查國家預算的權力,也可以推動發放現金的法律,但原則上不能自己編出一筆新的預算,更不能直接打開國庫,把錢發給民眾。
台灣政府管理金錢的方式,很像一個家庭在安排年度開支。行政院就像負責規畫家庭支出的人,要先計算明年可能有多少收入,並決定教育、醫療、交通、國防和社會福利各需要多少錢。這份政府的年度花錢計畫,就是預算案。
行政院把預算案準備好後,必須送到立法院審查。立法院就像負責檢查帳目的成員,可以詢問這筆錢為什麼要花,也可以認為某些支出太多而加以刪減,甚至暫時凍結部分預算,要求政府先提出報告或改善問題。
因此,立法院當然有預算權。不過,更精確地說,立法院擁有的是「預算審議權」,也就是審查行政院提出的預算,而不是完全自由地決定國庫裡的錢要怎麼花。
《中華民國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審查行政院提出的預算案時,不可以提出增加支出的要求。舉例來說,如果行政院為某項政策編列新臺幣100億元,立法院可以認為金額過高,把它刪減成80億元;但不能直接把它改成120億元。行政院完全沒有編列的支出,立法院也不能在審查預算時突然增加一筆。
為什麼憲法要這樣規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避免立法委員為了討好選民,不斷要求增加補助或發放現金,卻不用負責找出錢從哪裡來。如果每位立委都提出自己選區想要的建設和補助,國家的支出就可能像不斷加菜的餐桌,菜愈點愈多,最後卻沒有人結得起帳。
另一個原因,是政府必須做到「誰決定、誰負責」。行政院負責治理國家,也要負責計算稅收、政府債務和各種必要支出,因此應由行政院提出完整的花錢計畫。立法院則負責監督和把關。如果立法院可以自己決定花錢,又要求行政院負責執行,政策失敗時,就很難分清楚到底是誰應該負責。
那麼,立法院是不是完全不能推動普發現金或補助政策?也不是。
立法委員可以提出法案,或由立法院通過特別條例,規定政府要建立某種補助、津貼或現金發放制度。例如,法律可以規定哪些人符合資格、政策目的是什麼,以及大致如何辦理。但是,真正的財源安排和預算,原則上仍然要由行政院提出,再交給立法院審查通過。
預算通過後,實際負責發錢的也不是立法院,而是行政院所屬的政府機關。例如財政部、其他主管部會、銀行或郵局,可能負責核對民眾身分、處理登記和把錢匯入帳戶。
換句話說,立法院可以決定政府提出的錢能不能花,也可以透過立法推動發錢政策;但立法院本身並不是拿著國庫提款卡的機關。
有人可能會問,如果政府稅收比原本預估的多,立法院是不是就可以把多出來的錢直接分給全民?
其實,所謂稅收超出預期,不代表國庫裡出現一筆沒有人管理、可以立刻拿來分配的錢。政府可能還有債務要償還,也有依法必須支出的社會福利、公共建設和其他費用。即使最後決定把部分財源發給民眾,仍然需要經過法律和預算程序。
真正容易出現爭議的情況,是立法院制定一部法律,直接要求行政院一定要花多少錢、發給哪些人。有人認為,只要是法律案,而不是直接修改預算案,立法院就有權通過;但也有人認為,如果法律只是換個方式命令行政院增加大量支出,就可能是在繞過憲法的限制。
這就像規定不能從正門搬走國庫裡的錢,卻改從側門搬出去。雖然走的門不同,但做的事情可能相同。因此,這類情況是否違反憲法,要看法律內容、財源安排,以及行政院還剩下多少規畫和執行空間,必要時可能由憲法法庭判斷。
整體來說,台灣的制度是由行政院先提出國家要怎麼花錢,再由立法院審查和監督。立法院不能自己打開國庫,也不能只靠一項表決,就立刻把錢發到民眾手上。
因此,最簡單的說法是:立法院有權審查政府的錢能不能花,也可以制定法律推動發錢政策;但真正編列預算、準備財源和執行發放的,主要仍是行政院。這種分工的目的,是避免政府亂花錢,也讓民眾知道,國家的每一筆支出究竟是誰決定、又該由誰負責。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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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 為什麼國家的錢不能只由立法院或行政院單獨決定怎麼使用?你認為這樣的分工有什麼好處?
- 假設政府多收到一筆稅金,你認為應該優先發給民眾、償還債務,還是用來改善公共建設?請說明理由。
- 如果立法委員提出「每人發一萬元」的政策,你認為除了討論要不要發錢,還應該先回答哪些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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