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著作權?由來、歷史為何?有定義嗎?目的是什麼?AI學音樂為什麼會有爭議?

當一個人寫出一首歌、畫出一幅畫、拍下一張照片,或完成一篇文章後,這件作品通常就會受到「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就像法律送給創作者的一把鑰匙,讓創作者可以決定作品要不要公開、是否標示自己的名字,以及別人能不能複製、改編、演出或放到網路上。

依照台灣《著作權法》的定義,著作權是作品完成後產生的「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是用來尊重創作者的身分,例如作者可以決定作品何時公開、要求標示姓名,也可以反對別人用傷害自己名譽的方式修改作品。著作財產權則和作品的使用及收入有關,例如誰可以影印一本書、翻唱一首歌、改編一部小說,或把電影放到網路上播放。

不過,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者已經做出來的「表達」,不是心中的想法。例如,「寫一個少年到魔法學校冒險的故事」只是一個想法,通常不能由某個人獨占;但作者實際寫出的人物、情節和對白,就可能受到保護。同樣地,「寫一首失戀歌曲」只是構想,真正完成的歌詞、旋律和錄音,才可能成為法律保護的作品。

作品不必先參加比賽、得到獎牌,也不一定要辦理登記,才有著作權。只要是人類完成、具有一定創意的作品,原則上在完成時就會自動受到保護。即使只是一張自己設計的插圖,也不能因為沒有寫上「禁止轉貼」,就任由別人拿去印成商品販賣。

著作權的出現,和印刷術的發展有很大關係。在印刷機發明以前,抄寫一本書需要很長時間,大量翻印並不容易。印刷機普及後,一本書可以很快印出許多本。作者和出版商花費時間及金錢完成作品,其他人卻可能直接翻印,再用更低的價格出售,因此人們開始思考,究竟誰有權決定一本書能不能被複製。

英國在1710年施行的《安妮法令》,通常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現代著作權法。它讓作者在一定期間內擁有控制作品印刷的權利,但這項權利不是永久有效。保護期限結束後,作品便可以逐漸回到社會大眾手中。到了1886年,許多國家又共同制定《伯恩公約》,建立跨國保護作品的基本原則。從此,一個國家的創作者,也能在其他參加公約的國家得到保障。

後來,科技不斷改變,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也愈來愈多。最初主要是書籍,之後又加入照片、音樂、電影、廣播、電視、電腦程式和網路內容。如今,生成式人工智慧快速發展,著作權制度又碰到一個前所未見的新問題:AI可以利用大量歌曲進行訓練,那麼,它需要先得到音樂人的同意嗎?

AI學音樂的方式,和人坐在房間裡聽歌並不完全相同。AI公司訓練模型時,通常需要取得大量歌曲,把音樂轉換成電腦可以分析的資料,再讓模型尋找旋律、節奏、和聲和歌詞之間的規律。這個過程可能需要下載或複製歌曲,因此音樂人和唱片公司認為,AI公司如果沒有取得授權,就可能侵犯他們控制作品重製的權利。

AI公司則可能主張,模型不是要把原來的歌曲重新賣給大家,而是分析音樂的規律,再產生新的內容,就像人類學習作曲時也會聆聽前人的作品。不過,反對者認為,人類聽幾百首歌,和一家公司複製數百萬首歌曲來製造商業產品,在速度、規模和市場影響上差別很大。因此,「AI只是像人類一樣學習」雖然容易理解,卻不能直接解決法律問題。

音樂的情況又特別複雜,因為一首歌可能同時藏著好幾層權利。歌詞和旋律可能屬於詞曲作者,編曲可能涉及編曲者的創作,錄製完成的聲音可能由唱片公司管理,歌手和樂手的表演也可能受到保護。因此,AI公司即使合法取得一個音樂檔案,也不一定代表已經取得所有相關權利。音樂著作權就像一顆洋蔥,剝開一層,裡面往往還有另一層。

AI產生的歌曲如果和原作太相似,也可能引起侵權爭議。例如,AI只是學到「流行歌曲常有主歌和副歌」,通常不代表它抄襲某一首歌;但如果生成的旋律、歌詞或錄音片段,和原來的歌曲非常接近,就可能使用了原作受到保護的部分。法院通常會依照個案,判斷兩件作品是否達到法律所說的「實質近似」。

「模仿風格」和「抄襲作品」也不完全相同。悲傷的鋼琴曲、輕快的搖滾樂或某個年代的流行風格,通常不能被一個人永久占有。但是,如果AI不只模仿風格,還複製某首歌具體的旋律和歌詞,就可能越過法律界線。若AI模仿某位知名歌手的聲音,讓大家誤以為是歌手本人演唱,即使沒有直接抄襲歌曲,也可能牽涉聲音、人格權、消費者誤認或其他法律問題。

音樂人也擔心,AI公司如果免費使用人類創作的歌曲訓練模型,接著大量生產便宜音樂,最後可能反過來搶走創作者的工作和收入。如果作曲家、歌手和樂手難以靠創作維持生活,將來願意投入創作的人可能愈來愈少。AI支持者則認為,這項技術也能成為新的創作工具,協助人們編曲、修改旋律,甚至讓不懂樂器的人也能嘗試創作。

這正是著作權制度最困難的地方。它不能只保護創作者而完全阻止學習與創新,也不能只鼓勵科技發展,卻讓創作者的作品被任意拿走。它真正的目的,是讓創作者有機會得到合理回報,同時保留教育、研究、評論和新創作所需要的空間。

目前,各國對AI訓練是否屬於合理使用,還沒有完全一致的答案。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不同,法院也可能依照歌曲來源、使用目的、訓練方式和市場影響,作出不同判斷。台灣目前也沒有一條規定,可以讓所有AI訓練行為自動合法,仍須依照具體情況判斷。

未來,AI公司可能需要使用已取得授權的音樂資料庫、支付合理費用,並清楚說明訓練資料從哪裡來。創作者也可能獲得選擇權,決定是否允許作品被用來訓練AI。這場爭議真正要回答的,不只是「AI能不能學音樂」,而是AI向誰學、如何取得歌曲、是否應該付費,以及學習之後有沒有把別人的作品原封不動地唱回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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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如果你畫了一幅圖,卻被別人拿去印在商品上販賣,而且沒有先問過你,你會有什麼感受?你認為對方應該怎麼做才公平?
  2. 有人認為AI可以像人類一樣聽音樂、學習作曲;也有人認為AI公司使用大量歌曲訓練模型前,應先取得創作者同意。你比較同意哪一種看法?為什麼?
  3. 如果要制定一套AI學習音樂的規則,你會怎樣同時保護音樂創作者,又不阻礙新科技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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