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民法不一致,立委將修法未成年遭性侵求償時限, 成年後20年內可請求

為了保障受性侵的未成年受害人權益,有多位立委表示,將提出修改民法,將把未成年人如果遭受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權,請求權時效從成年後開始計算,20年內可行使。

立委表示,期盼藉由修法保障兒少權益,為受害兒童討公道,也希望民法能與國際接軌。

我國現行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規定在侵權行為發生後的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然而刑法上對於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罪,多數為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為20年。

因此,可能發生多年後被害人提起告訴,犯罪行為人也被刑事判決確定,但被害人卻無法請求民事賠償的矛盾情形。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未成年的性侵受害者就占65%,他們或許因受侵害時的心理程度、社會經驗、過度相信加害人等,或其法定代理人因社會因素、家族聲譽等,有可能得等到成年,才有辦法向加害人追究責任,卻可能因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過期,難以獲得應有的補償,因此立委認為有修改民法的必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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