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什麼是強制工作呢?原來是希望讓「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可以學會工作技能,降低以後犯罪的可能。
一般法院判決,除了本刑之外,有時候會附帶保安處分,這個的目的本來就不是要關你或罰你,是希望改造你的教化功能,比如說戒毒,精神療養,還有就一個強制工作。
強制工作就是政府蓋了一個工廠,要符合資格的犯人在服刑前要進去工作三年就對了,但這實質上跟關你沒兩樣,因為他要在「刑前」,這等於一罪處罰兩次,大法官本次釋憲的主旨在於這件事完全可以在犯人的刑期內做,不用另外加時間,更何況,不管事情大小各種理由通通做三年,還可以延長,明顯有問題。
因此,大法官認為,現行及修正前的刑法、盜贓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有關強制工作的規定全部違憲,即刻失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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