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小校長涉嫌長時間性騷擾多名國小學童,遭監察院糾舉,糾舉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作用?
根據監察院的網頁: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機關依法辦理。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部分,另候各該管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1個月內,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處理,並得先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院聲復理由。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對於糾舉案,不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監察委員2人以上認為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如被糾舉人員因改被彈劾而受懲戒時,其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應負失職責任。
簡單來說,糾舉權是監察委員發現有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認為有需要盡快先將他停職或其他快速處分時,由監察委員向該公務人的長官提出糾舉,要求在一個月內先予以處理。
南投縣府表示,縣府性平會已召開會議,依新修訂的性別教育平法第35、46條規定,停止該校長職務,等會議紀錄簽核後就發函停職,預計明日就會完成行政程序予以發函。
由於之前性別平等教育法還未修法,對校長涉性平案沒有停職的法源依據,因此南投縣府教育處,只能發文要求「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未能採取更強力的停聘、解聘等措施。但現在已經修法通過,可依法給予處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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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 你認為監察委員的糾舉權對社會有什麼作用?
- 文中提到校長因性平案被停職,但之前的法律未提供停職的法源依據。你認為為什麼性平教育法的修法對這個情況很重要?有什麼原因使得政府需要這樣的法律來保護學童?
- 你覺得學校應該怎麼教育學生有關性別平等和安全的重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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