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任內藉颱風災修工程貪污,合併81案被判450年又4月確定

政府官員的工作是要為人民做事,讓大家的生活更好。但是,有時候有些官員可能會利用他們的權力來為自己賺錢,而不是為人民服務。南投縣的前縣長李朝卿,在颱風過後要修復損壞的地方或是重建房屋時,他卻利用這些工程來賺不正當的錢。每次有工程要做,他都要求負責這些工程的人給他10%的錢,這些錢叫做「回扣」。

李朝卿不但在大工程中要回扣,甚至連運動會買紀念品都要賺錢。最後,他被法院判決,他涉及的貪污案總共有111件,總共拿了1274萬元的回扣,這樣的行為被稱為「貪污」,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李朝卿總共涉及了111件貪污案,最終,17件先判決定讞,另外94件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有4件無罪,另外90件合併成81件,全部有罪,法院判決總刑期長達450年又4個月定讞。

不過,台灣的法律規定,有期徒刑最多只能執行30年,所以即使他的刑期總和很長,他最多也只會被關30年。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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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想想看,你認為如果政府官員不誠實,會對社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2. 你認為法律對於貪污的懲罰是否足夠?為什麼法律要限制有期徒刑的執行年限?
  3. 如果你是南投縣的居民,知道李朝卿貪污的事情後,你會有什麼樣的感受或想法?你會希望政府或社會做些什麼來避免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

你也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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