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補助款由來是什麼?用途歸誰?

台灣的選舉補助款制度是一種用來幫助候選人參加選舉的機制。每當有選舉時,候選人需要花很多錢來做宣傳,讓更多人認識他們的政見和理念。然而,並不是每個候選人都能負擔這些費用,所以最早在1989年,政府開始設立了選舉補助款制度,來幫助這些候選人。

這個制度的運作方式是:在選舉結束後,候選人如果獲得一定比例以上的選票,他們就有資格獲得補助款,政府就會根據他獲得的票數,給他一定的補助款。這樣做的目的是讓更多有能力、有想法的人可以參加選舉,而不會因為沒錢而放棄機會。

此外,目前在台灣有三種不同的選舉補助款,用途也不同。對於候選人來說,總統大選適用的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根據第41條的規定:

1.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可以看出對總統候選人的選舉補助款,有要求取得當選人1/3票數的門檻,每票發30塊,也不能超過他申報的競選經費;這筆選舉補助款是發給他所屬的政黨,但並沒有規定領取之後政黨要怎麼用,也沒有規定要不要給候選人本人或拿到的人要怎麼用,都是看各政黨內規決定。

除了總統大選之外,其他的公職人員選舉例如縣市長、立委等,適用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根據第43條規定:

1.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可以看出這個選舉補助款是發給參加縣市長、立委等選舉的候選人本人,一樣也有規定票數門檻,每票也是發30塊,也沒有規定用途。

第三個,是在政黨法裡面有選舉補助款概念的政黨補助金,是發給政黨的,而且每年發一次,根據政黨法第22條規定:

1.主管機關對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2.前項補助,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助金額,通知政黨於二個月內掣據向主管機關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3.政黨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4.政黨依第二項規定領取之補助,應用於競選費用、人事費用、辦公費用、業務費用、政策研究費用及人才培育費用。

這是因為政黨法有明訂政黨不能經營營利事業,這個政黨補助金因此有直接規定用途,如競選、人事等。

這樣的補助款制度對台灣的民主很重要,因為它可以讓選舉更加公平,讓不同背景的人都有機會參與。此外,透過選舉補助款,選民也能更容易聽到更多候選人的想法,進而做出更好的選擇。這個制度的存在,是為了確保每次選舉都是公平且透明的,讓台灣的民主能夠持續健康發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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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你認為選舉補助款制度對台灣的民主有什麼樣的影響?如果沒有這個制度,選舉會有什麼不同?
  2. 你覺得選舉補助款應該怎麼分配才是最公平的?為什麼?
  3. 除了選舉補助款,你覺得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讓更多人有機會參加選舉?這些方式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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