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識讀|「褫奪公權」與「沒收」是什麼?看新聞時要怎麼理解?

台北地方法院對「京華城等4大案」做出一審宣判,11名被告中有9人被判有罪。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被合計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另有其他被告也被判刑。法院同時宣告鼎越公司應「沒收」121億餘元。

這則新聞的重點在「一審宣判」與幾個法律用語:判刑、褫奪公權、沒收。所謂「一審」表示這是法院審理程序中的第一個判決階段。至於案件是否會進入下一步程序、判決是否會維持或改變,通常還要看後續法律流程,因此讀者要以司法機關正式資訊為準。「褫奪公權」與「沒收」都是法院判決時可能出現的處分,但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一個是限制權利,一個是拿走財產。

在台灣,褫奪公權是刑法上的從刑之一,要附隨主刑宣告。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褫奪的是兩種資格:一是為公務員之資格,二是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法務部也特別說明,這和中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後者才包含選舉權等更廣泛權利,台灣的褫奪公權範圍沒有那麼大。

依刑法第37條,若主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要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若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得依犯罪性質,認為有必要時,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犯罪都一定會被褫奪公權,而是要看主刑輕重,以及法院是否認為該犯罪性質顯示行為人不適合擔任公職或成為候選人。

實務上,這類宣告常見於與公職適格性、公務廉潔性關聯較高的案件,例如貪污、賄選、濫用職務等;但是否宣告,仍要看個案判決與適用的特別法規定。

那,「沒收」是什麼?「沒收」不是限制身分資格,而是把特定財物依法收歸國家。依刑法第38條,違禁物不問屬於誰,都要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在符合法定要件時,也可沒收。若實務上沒辦法沒收,還可以罰錢。

另外,依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原則上要沒收;不只犯罪行為人自己拿到的不法利益會被沒收,某些第三人若是明知而取得、無償取得、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也可能被沒收。這套制度的核心想法很直白:犯罪不能留利潤。

適用沒收常見有三類:
第一,違禁物,例如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第二,犯罪工具或犯罪相關物,例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第三,犯罪所得,例如詐欺所得、貪污所得、賄款、內線交易獲利等。即使原物已不存在、已花掉,法律仍可能改以追徵價額處理。

褫奪公權處理的是資格,沒收處理的是財產。在台灣刑法下,兩者可以同時出現,例如某些貪污案件,法院可能同時判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以及沒收不法所得。

法治社會需要讓案件依程序審理,並用規則處理責任與後果。了解「沒收」等制度,能幫助大家理解司法如何處理不法所得或與案件相關的財物,避免「做錯事還能保留好處」的情況。

你可以把「沒收」想成:如果有人用不正當方式得到班費或獎品,老師會把它收回來,交給正確的單位處理,避免不公平。

褫奪公權則像是違反重大規則後,會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參加某些代表性活動,提醒大家要守規矩。

提醒小朋友:看到涉及案件的新聞時,要記得尊重司法程序,不用急著站隊或跟風罵人;也不要轉傳未查證內容,遇到不懂的法律名詞可以問老師或家人,一起學會用理性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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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你覺得「沒收」制度想解決什麼問題?為什麼需要它?
  2. 讀到新聞裡很多數字與人名時,你會怎麼整理重點?
  3. 你認為司法程序公開判決,對社會公平有什麼幫助?

你也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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