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改選罷法新規上路,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可參選公職

立法院在2026年6月12日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總統府在7月1日發布總統令,正式公布這項法律修正。這次修法的重點,是調整哪些人不能登記成為公職候選人的規定。過去,某些被判自由刑的人,可能會因為法律限制而不能參選。這次修正排除了兩種情況:一種是法院宣告緩刑的人,另一種是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的人。也就是說,如果符合這些情況,未來不會因為這一條限制,就一定不能登記參選。

這涉及全台灣選舉制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台灣辦理總統以外許多公職選舉的重要法律,例如立法委員、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等選舉,都和它有關。法律中的「消極資格」,指的是哪些人因特定原因不能成為候選人。這次修法,就是重新界定其中一部分限制。

選舉是民主社會讓人民選出代表的重要方式。誰可以參選、誰不能參選,會影響選民能選擇的對象,也關係到社會對公平與法治的看法。對台灣來說,這不只是政治新聞,也和每一次地方或中央選舉有關。未來可能影響候選人登記、政黨提名與選務審查。選舉機關在受理登記時,可能需要依照新規定判斷資格;各政黨也可能重新評估人選。社會上對於「給人改過機會」和「公職應有較高標準」的討論,也可能更受關注。

不過,這項修法的實際影響仍待觀察,還有未來選民如何看待相關候選人,都還需要更多時間才能看清楚。

提醒小朋友:看到選舉新聞時,可以先分清楚「法律規定」和「個人評價」不同,也要學習用事實和規則來討論公共事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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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你覺得參選資格應該怎麼規定?
  2. 為什麼選舉規則要寫清楚?
  3. 法律給人改過機會有什麼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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