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提到「文化資產」,很多人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古蹟、老房子、古董或歷史文物。不過,文化不只有看得見、摸得到的東西,有些文化藏在人們的生活習慣、祭典、技藝和記憶裡。這些沒有固定形體,卻可以一代傳一代的文化,就可能屬於「無形文化資產」。
依照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無形文化資產共有幾種類別,包括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以及傳統知識與實踐。因此,大家常說的「民俗文化資產」,其實就是無形文化資產裡的「民俗」這一類,並不是所有無形文化資產都叫民俗。
法律對「民俗」也有正式定義。簡單來說,它是和人民生活有關,而且具有特殊文化意義的傳統風俗、儀式、祭典和節慶。例如一個地方世代舉行的祭典,居民知道要在什麼時間進行、有哪些儀式、為什麼要這麼做,而且大家一直把這項傳統傳下去,就有可能成為重要的民俗文化。
像是原住民族的傳統祭儀、地方迎王活動、媽祖相關祭典、中元普度,或其他具有長久歷史與地方特色的節慶,都可能成為民俗文化資產。不過,不是只要辦得很久、很多人參加,就一定是法律上的文化資產。要正式受到《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還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調查、審議和登錄等程序。
民俗文化資產和古蹟最大的不同,在於它保存的重點不是「東西」,而是「人怎麼做」。例如一場百年祭典可能會在一座古廟舉行。那座廟本身可以是有形文化資產,但居民每年或每隔幾年舉辦的祭典、儀式和傳統做法,則可能屬於無形文化資產。也就是說,同一個地方可能同時存在看得見的古蹟,以及看不見卻持續流傳的民俗文化。
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制度的重要起點,可以追溯到1982年制定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早期人們談到保存文化,常比較重視古蹟、建築和文物,因為這些東西比較容易看見,也比較容易理解什麼叫「保存」。
但是後來大家逐漸發現,只留下物品還不夠。假如戲服保存下來了,卻沒有人會演戲;祭器還在,卻沒有人知道祭典怎麼舉行;工具收藏進博物館,卻沒有人知道原本的技術,那麼文化其實還是可能消失。
這種想法後來也成為世界文化保存的重要方向。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開始更重視表演、技藝、口述故事、節慶、儀式和傳統知識等看不見的文化。台灣之後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時,也參考了這樣的觀念。
到了2016年,台灣大幅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更清楚地把文化資產分成「有形文化資產」和「無形文化資產」,並建立現在的無形文化資產分類制度。從這時開始,民俗在法律上的位置也變得更加清楚。
不過,保存民俗不能像保存一棟老房子一樣,要求它永遠保持原來的樣子。民俗是人生活出來的文化,社會會改變,人口會改變,交通和生活方式也會改變,所以有些祭典的時間、服裝或進行方式,可能也會跟著調整。
因此,現代保存民俗文化資產的重點,並不是把它「封印」成一百年前的模樣,而是讓人們還願意參與、還知道它為什麼重要,也有人願意把知識和做法教給下一代。政府和文化單位也會透過調查、紀錄、傳習、教育和推廣等方式,幫助這些文化繼續流傳。
簡單來說,「無形文化資產」是一個大分類,而「民俗」只是其中一種。它真正要保存的,不是一件可以放進玻璃櫃裡的東西,而是一群人共同記得、共同實踐,並且一代又一代傳下去的生活文化。
有時候,最珍貴的文化不是一棟房子,也不是一件古董,而是大家還記得「為什麼要這樣做」。只要這份記憶和做法還有人願意繼續傳下去,文化就還活著。
看更多:台灣的「歷史建築」是什麼意思?如何認定?有定義嗎?有什麼限制?跟古蹟有何不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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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覺得為什麼有些「看不見、摸不到」的文化,也值得像古蹟一樣被保存?請說說你的理由。
- 如果一項傳統祭典為了配合現代生活而改變了一些做法,你覺得它還算是原來的文化嗎?為什麼?
- 如果你生活的地方有一項快要沒有人知道的傳統活動,你會想用什麼方法幫助它繼續傳下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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