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旅外條款引討論,中華職棒的傑出旅外球員加盟辦法是什麼?誰適用?有定義嗎?

近來由於具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資歷的野手張育成可能返台,他回台灣會用什麼方式加盟那一隊引發討論,很多球迷才想起中華職棒有一個「傑出旅外球員加盟辦法」,這個條文是什麼?由來如何?誰可以用呢?

首先,中華職棒規定,「球團若欲與未曾和任何球團締結過球員契約的本國籍選手締結球員契約時,必須在選拔會議中取得該球員締結契約的交涉權。」其實是寫明了之前沒有跟中華職棒球團簽約的任何本國籍選手,都必須透過選秀的方式加盟。

不過,2013年時,因為旅美明星左投郭泓志要回台加盟中職,而他的家鄉隊伍統一獅當年選秀順位第4位,要選到他的機率不高。他本人也表示已經當了很久職業球員,卻不能自由跟球團接洽,讓他有點猶豫是否要回台灣打球,因此當時的中職會長黃鎮台主導通過「傑出旅外球員加盟辦法」,認為像郭泓志這樣有實績的旅美明星球員返台,對中華職棒絕對有正向的意義與幫助,但又不想為了一個球員破例不選秀,因此乾脆訂一個新的辦法,讓「表現傑出的旅外球員,得由會長主動提案,經常務理事會綜合考量職業賽、國際賽表現及其他相關事節,以全體常務理事2/3(含)以上決議通過,推薦有意願與該球員接洽之球團名單,並同意前開球團得與該球員洽談加盟事宜」,不受選拔辦法限制。

最後統一獅以三年3480萬簽下郭泓志,而使用旅外傑出條款的代價是在當年的選秀會放棄前三輪選秀權。

但這個條文雖然是立下新辦法,卻其實很模糊的極度仰賴人治,首先,「得由會長主動提案」,也就是說如果當時的中職會長不提案,就沒有任何球員可以適用這個傑出旅外條款;其次,條文中的所謂「職業與國際賽表現」、「媒體注目程度」,都無法量化,等於也得靠會長跟常務理事說了算,並不是由球員可以自行依固定標準提出申請的條款。

(Photo:facebook.com/YutheSouljaBoy)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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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你認為選秀制度在職業運動中的重要性是什麼?它如何確保公平競爭?
  2. 文章提到「傑出旅外球員加盟辦法」的制定與應用仰賴人治,即須由會長主動提案,而球員的表現也難以量化。你認為應該如何進一步改進這個條文,使其更具公正性與透明度,同時保障球員的權益?
  3. 在討論中提到,使用旅外傑出條款的代價是統一獅放棄了當年的前三輪選秀權。這樣的取捨是否合理?你覺得球隊在面對類似情況時,應該如何權衡球隊未來的發展與即時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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