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柔道教練摔死7歲男童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9年定讞

台中市7歲黃姓男童上校外柔道課時,被教練何聰樂重摔多次致腦部重創送醫不治。一、二審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何男9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事件發生於台中市,當時7歲的黃姓男童在一所校外柔道課堂上受到教練何聰樂的虐待。教練何男並無合格的柔道教練證,卻自民國104年起在台中市豐原體育館地下室道館擔任柔道教練。在訓練過程中,他無視黃童的求救,毫無節制地重摔他數十次。由於受到嚴重的腦部創傷,黃童癱軟在地,失去了任何反應。當場的學童家屬急忙將他送往醫院進行急救,但經過長達70多天的搶救後,黃童最終不幸離世。

台中地檢署調查後,依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對何男提起了訴訟。

傷害致死罪與殺人罪是刑法中兩種不同的罪名,主要差異在於犯罪意圖和行為的結果:

傷害致死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重傷,並導致對方死亡的行為。這裡重要的是,犯罪人的本意並非要殺害對方,而是在實施暴力或其他傷害行為時,不慎導致對方的死亡。

殺人罪則是指犯罪人明確的故意和目的是要將他人的生命結束,並成功實施了謀殺行為,導致對方死亡。在這種情況下,犯罪人的行為是有意圖地對他人造成致命傷害,以致對方喪失生命。

這兩種罪名在犯罪動機和行為結果上有明確的區別。

法院認定黃童的死因與何男的不當訓練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何男對於黃童的自由意志與個體身體差異漠不關心,並對他施以殘忍、不人道的體罰。鑑於何男始終否認犯行,也未與黃童的父母達成和解,法院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加重了他的刑罰,最終判處他9年徒刑。

二審與三審的最高法院認為原審的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合理,最終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看更多:歐洲研究體育界虐童現象,曾遭受生理或心理上虐待男童可能性比女童更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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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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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這個案件中,你覺得有什麼潛在的問題或失誤可能導致這樣的悲劇發生?我們應該如何預防這樣的事件再次發生?
  3. 如果家長、親戚、或是老師用奇怪或讓你不舒服的方式碰觸你的身體,你會怎麼做?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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