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惡意散播假新聞、假訊息,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有被告因為刑法誹謗罪被判刑確定,認為誹謗罪違憲,限制言論自由,因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做出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誹謗罪合憲。

依照我國刑法,「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判決書指出,當代民主社會的事實性資訊提供者,無論是媒體或一般人,均應負有一定程度的真實查證義務,而不得恣意散播不實或真假難辨的資訊於眾,助長假新聞、假訊息肆意流竄,導致顛覆自由言論市場的事實根基,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而散播假新聞或假訊息,本來就不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憲法法庭判決,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果表意人就不實證據資料的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於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說如果一個人已經合理查證,結果還是用了不真實的資料去說別人,如果這個人不是明知是假的還用,也不是處於「重大輕率」的惡意的話,還是可以不罰,但反過來說,如果是明知假的還拿來說,或是有惡意,那就要處罰。

憲法法庭認為,媒體上的言論散布力與影響力大,所以媒體所應做到的事前查證程序,就比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詞所為口耳間傳播的誹謗性言論,要更為周密嚴謹。但如果言論內容對公益越有貢獻,容錯空間亦應愈大。

看更多:沒有大法官釋憲了,憲法訴訟法新制2022年1月 4日上路重點差多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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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言論自由是一個重要的價值觀,但是你認為是否應該對於誹謗罪有所限制?為什麼?
  2. 當你在使用媒體或網路上的資訊時,你覺得該如何確保這些資訊的真實性?
  3. 媒體在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也可能散佈不實或難以辨識真假的訊息。你認為對於媒體應該有何種監督機制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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