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可以被罷免嗎?罷免立委門檻程序是什麼?其實有不能被罷免的立委!

在民主制度中,「罷免」是一個保障人民權益的重要設計,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都說明罷免是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政治權利;此外,罷免權也有使民選公職人員能自我警惕的作用。簡單來說,罷免是一種特別的投票,用來把那些做得不好的民選公職人員、民意代表,從他們的位置上移除。如果有很多人覺得某個民選公職官員、民意代表做得很糟糕,不適合繼續做,人民就可以發起罷免投票,決定要不要讓這個人下台。

台灣的立法委員,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立委,是代表人民在立法院幫我們做決定和制定法律的。如果有很多人覺得某位立委沒有好好做事,比如說沒認真開會,或者做了對大家不好的決定,他們就可以聯合起來,發起罷免立委的行動。

罷免當然有一定的程序與門檻,台灣包含立委在內的民選公職人員,罷免都需要由原選舉區的選舉人發起提議,第一階段是提議,提議人數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如果提議人數達標,就進入第二階段的徵求連署,連署人數門檻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並有時間限制,以罷免立委來說是六十天,經過檢查沒有問題,罷免案就成立,成立之後要求在60天內進行罷免投票。但就職未滿一年,不得提出罷免。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但是,台灣的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規定,原因很簡單,他們不是透過「選舉區」制選出來的。

罷免是人民用來確保官員們認真工作的方式之一,也是一個讓我們的政府更好的方法,因為它給了人民一個機會,讓不適合的人下台,讓合適的人來替大家服務。值得一提的是,台灣的選舉罷免法歷經多次修正,把之前的罷免通過門檻改得越來越低,目的就是不希望讓人民空有名義上的罷免權,但實際行使起來卻等於永遠無法成功。

罷免是民主制度的重要保障,可以讓民選的政府官員更加謹慎小心,為人民服務。不過,罷免也應該謹慎使用,避免被有心人士利用來操弄政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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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問題:

  1. 你認為什麼情況下應該使用罷免制度?罷免是一個強有力的工具,但你覺得人民應該如何判斷何時使用它是合適的?
  2. 文章提到台灣對罷免的規定有一些限制,你覺得這樣的規定合理嗎?為什麼?
  3. 在文章中提到,台灣的罷免法曾經多次修正,以降低通過門檻,讓人民更容易行使罷免權。你認為這樣的修正對於民主體制是有益的還是有害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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